在中国内地使用德国境内出具的文件,往往需要中国驻德国使领馆的认证,办理时具体需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一、原始文件的开具

一般只有德国行政或司法部门开具的文件,才能做公证认证手续,例如德国法院商业登记簿管理处(Handelsregister)出具的公司登记证明,德国各级法院的司法判决,德国各级政府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未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等。德国工商会(IHK)作为具备一定自治管理职能的准政府部门,所出具的原产地证明(Ursprungszeugnis),也可以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且可省略初次公证,直接申请做再次公证。

如果上述德国境内出具的文件用于香港特区或澳门特区,可以直接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海牙认证与一般认证(Legalisation)的区别在于,海牙认证无需再经中国驻德国使领馆的认证。中国大陆不是《海牙公约》成员国,不承认海牙公证文书,因此用于中国内地的认证文件,必须经中国驻德国使领馆的认证。

在德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所签署的文件,例如,商业合同、法律声明、委托授权书、遗嘱,等等,需先经德国公证处制成具有公法效力的公证文书(notarielle Urkunde),才能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此外,在德国居留的中国公民,办理某些特定个人证明文件时,例如,未婚声明公证,房产委托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健在证明,等等,可直接向住所辖区的中国驻德国使领馆申请出具公证文件,具体请参考各使领馆的领事业务介绍。

二、初次公证(Vorbeglaubigung)

一般情况下,只有经初次公证的文件,才能申请再次公证。文件初次公证的受理机关,是由出具文件原件的具体单位决定的。德国各级行政部门所出具的文件,由相应的州级行政机关受理初次公证;德国各级法院所做的司法判决,一般由州级法院的公证部门受理初次公证。此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法庭宣誓翻译所做的翻译文书,由本辖区所在的州级法院负责受理初次公证。

三、再次公证(Endbeglaubigung)

文件再次公证是指德国联邦外交机构确认初次公证文书上官方办事人员签字真实性的手续,目前由德国联邦外事局负责办理(BfAA),德国境内所有再次公证的手续都需在此办理。只有经过再次公证的文书,才能提交给中国驻德国使领馆做领事认证。

四、领事认证(Legalisation)

最后的领事认证手续,一般由申请人住所地辖区的中国驻德国使领馆受理,柏林大使馆领事部受理柏林市和勃兰登堡州、梅前州、萨克森州、萨安州、图林根州五个东德联邦州的领事认证,汉堡总领事馆负责受理汉堡市、不来梅市、石荷州和下萨克森州的领事认证,法兰克福总领事馆负责黑森州、莱法州、萨尔州和巴符州的领事认证,慕尼黑总领事馆负责受理巴伐利亚州的领事认证,杜塞尔多夫总领事馆负责受理北威州的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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