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驻德各使领馆通知,从2017年9月11日起,原则上不再直接受理中国公民以下文件的领馆公证:
- 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
- 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
中国公民如果必须在国内使用上述文件,建议先在德国公证处办理公证,再在相应辖区的中国驻德国使领馆办理文件认证。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在领馆办理认证时须额外签字,保证自行承担认证文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从2018年起,中国驻德各使领馆对文件认证手续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德国公司主体名义办理的认证文件,必须提供公司的商业登记簿法院登记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
- 认证申请表原件上的申请人签字,必须与护照签字页上笔迹一致,此处提醒申请人签字时务必留意;
- 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必须提供本人签字的代理书原件。
此外,从2018年,中国驻外领馆统一提供了新版的公证认证申请表,可以在中国驻柏林大使馆网站链接下载。